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猫腻多
河北专员办在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尤其是“一致行动人”之间存在交易不公平、不透明以及交易实质不充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也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是“照顾性”关联交易。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一般是从原集团公司转制剥离并上市,形成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应该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开展各种关联交易。然而在实际交易中,企业往往违背这一规则,以损害一方利益为代价满足另一方利益。如某上市公司为了照顾其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的利益,保证集团公司职工享受与股份公司同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实质交易不充分、缺少可靠计量依据的情况下,仅依据双方签订《综合服务关联交易框架结构协议》,便以职工应付福利费总额5%的标准向集团公司提供生活福利设施服务费。仅此一项费用就占上市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5%,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是“避税性”交易事项。某些公司在与控股子公司交易中,不受法律、准则及双方交易合同的约束,把控股子公司视为本公司的一个部门,为了有利于公司本身及子公司的利益,隐蔽交易事项。如某集团与其控股的子公司签订后勤保障服务协议,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煤炭,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热气。在整个“以煤换气”交易过程中,双方煤炭销售、热气销售都未按实质性的交易进行核算,相应的煤炭成本、发热成本均直接列支在本企业成本,隐蔽应缴相关税费,造成国家税、费款流失。
三是“指令性”关联交易。某些上市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在重组改制前是一体的。改制后双方形式上是分开的,实际却基本维持着改制之前的运行模式,定价权、采购权仍按照原集团公司的“指令”行事。
四是“业绩性”交易事项。为了实现上级的年度考核指标,利用“第三方”关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重复交易、重复记录营业收入,以达到虚增经营业绩的目的。
因此,河北专员办建议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事项。